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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致他人受伤,法院这么判

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官某甲承担30%侵权责任,被告官某乙监护人承担70%责任。

2021年2月11日(农历大年三十)晚上,官某甲携带烟花来到始兴县某乡镇广场准备燃放。其间,在附近玩耍的官某乙擅自点燃官某甲烟花,烟花碎片击中了正在广场跳舞的朱某的眼睛。事发后,朱某多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因本次事件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危险性,燃放时应选择远离人群的地点。但被告官某甲却选择将烟花带到人群众多的广场进行燃放,显然对烟花燃放地点的选择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其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官某乙,其于事发时将近10周岁,理应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知晓烟花燃放不当会对他人造成损伤,其在未经官某甲许可的情况下对烟花进行燃放,其系直接侵权人,对朱某的损伤应负主要过错责任。结合两人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定官某甲对朱某的损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应向朱某赔付2.15万元,扣减已经赔付的1.2万元后官某甲还应向朱某赔付9000余元;剩余70%的损失5万余元由被告官某乙负责赔偿。

另因本案事发时被告官某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官某乙应赔付的金额应由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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